央廣網北京1月28日消息(記者孫瑩)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第六批指導性案例。其中三個民事案例分別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權利保護、保險人代位行使請求權案件的管轄等問題;行政案例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網上申請烤肉的答覆期限等問題。
  明知食品有質量問題而購買,有權負債整合主張10倍賠償
  指導案例23號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旨在明確消費者明知食品有質量問題而購買的,有權主張10倍懲罰性賠償。這一方面能夠強化對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激發消費者的維權意識,鼓勵食品消費者積極與食品違法行為作鬥爭,投訴、舉報生產經營假冒偽劣商品行為,從而有利於群眾監督食品安全,凈化食品市場環境;另一方面能夠對違法經營者起到震懾作用,促使生產經營企業加強管理,誠信經營,把食品安全和質量永遠放在第借錢一位,確保食品安全,從而防範和減少食品糾紛的發生。
  交通事故受害人G2000體質狀況 不影響侵權人責任承擔
  指導案例24號榮寶英訴王陽、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旨在明確交通事故受害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即使存在一定程度的影響,也不屬於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受害人沒有過錯的,侵權人應當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目前,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處理中存在一定的模糊認識,有的主張被侵權人體質特殊的,應當減輕侵權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種認識關鍵字是對侵權責任法過錯責任原則的錯誤理解,不符合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本指導案例對於澄清認識,正確區分民事賠償與刑事處罰的適用規則,指導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依法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具有明顯的作用和意義。
  保險人代位求償案件 根據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確定管轄
  指導案例25號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訴李志貴、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張家口支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旨在明確保險人代位求償案件的管轄。該案例裁判要點明確保險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而不應當根據保險合同法律關係確定管轄法院。本指導案例澄清了模糊認識,解決了司法實踐中的管轄爭議,有利於及時受理此類糾紛,維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健康發展。
  內部處理流程 不能成為行政機關延期處理理由
  指導案例26號李健雄訴廣東省交通運輸廳政府信息公開案,旨在明確行政相對人通過政府公眾網絡系統向行政機關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如該網絡系統未作例外說明,則系統確認申請提交成功的日期應當視為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日。行政機關對於該申請的內部處理流程,不能成為行政機關延期處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覆的,應當確認為違法。本案例及時回應了政府信息公開網絡建設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明確了對政府信息公開網上申請答覆期限的理解,有利於促進行政機關加強內部管理銜接,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效率,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及時、充分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  (原標題:最高法:明知食品有質量問題而購買 有權主張10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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